【港區國安法】首案不設陪審團被告覆核質疑未交代理據 律政司指非基本權利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5/10 16:00

最後更新: 2021/05/10 1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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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控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男子唐英傑,早前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其案件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,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。(資料圖片)

涉駕駛插上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旗幟的電單車,而被控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男子唐英傑,早前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其案件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,案件今(10日)於高等法院開審。申請人質疑律政司司長未有交代理據,便剝削其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;律政司則回應指這從來並非基本權利。法官聽罷雙方陳詞,押後至下周裁決。

代表申請人唐英傑(23歲)的前大律師公會主席、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今陳詞時指,申請人並非質疑《港區國安法》46條的合憲性,但質疑律政司司長作出剝削申請人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決定時,未有解釋背後理據,亦沒有給予申請人回應的機會,此舉涉程序不公。

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即時回應指,律政司的立場是,當司長發出有關不予陪審團參與審訊的證書時,即等同作出強制命令,指示法庭需依據司長的決定進行審訊,而司長毋須提供理據。

法官李運騰於庭上笑言,他無法從政府網站下載《港區國安法》的英文版條文,未知是否因英文版條文並非官方性質的緣故,孫聞言即指將會向法官提供副本。

戴啟思其後繼續陳詞指,律政司一方質疑申請人提出的挑戰,是侵犯了《基本法》63條指刑事檢控工作不受干涉的保障,但戴啟思反駁指,律政司司長今次的決定,明顯是關乎《基本法》86及87條,有關維持陪審團制度的條文,而無關獨立檢控決定,因為律政司的重要檢控決定,在律政司決定將案件交付到高院原訟庭審訊的一刻已作出,而有關審訊的後續決定,則應交由法官與陪審團處理,申請人受憲法所保障的陪審團審訊權利,亦由那一刻起生效。

戴啟思又指,申請人並非認為由3名法官主審的審訊並不公平,只是由陪審團主審的審訊會更加公平,因為陪審團審訊涉及不同人士的共同決定,對於面對過於苛刻的法例或檢控的被告來說更有保障。

法官質疑即使是陪審團亦需依據法官的指引作裁決,他們並不能因為覺得檢控太苛刻而偏離法官指引。戴啟思同意,但強調陪審團審訊可使公義以更為公眾認同的方式得以彰顯。

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回應指,審訊形式亦屬《基本法》63條所涵蓋的檢控決定之一,與控罪和審訊地點的選擇無異,正如律政司有權決定將案件定於區域法院審理,而區域法院審訊亦不涉陪審團,因此即使在《港區國安法》案件中,律政司司長亦應有權作出獨立決定。而且《港區國安法》46條亦明文賦予司長決定不讓陪審團參與的決定,因此司長於本案中的決定亦理應不受干涉,申請人亦不能透過司法覆核予以推翻。

孫續指,《基本法》86條只是列明陪審團制度予以保留,而並非指香港居民擁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,因此無論是在案件的任何階段,申請人亦不享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基本權利。孫又指,律政司司的決定並沒有為原有的陪審團制度帶來任何改變,因此亦不涉違反《基本法》86條。

唐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,案件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。據了解,律政司擬加控唐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,而辯方將提出反對,有關爭議將於6月7日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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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